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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名登記公證

~自己出錢買的房子,登記在他人名下,辦理公證不必擔心要不回來~

 

 

借名登記契約是指當事人與他方約定,將自己出錢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他方名下,但仍由自己保有該不動產之管理、使用及處分權限。最高法院目前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應視同委任契約,著重於當事人間之高度信賴關係,所以法律效果上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契約相關規定。

借名登記在社會上非常普遍,很多人為了節稅,把不動產登記在子女或親友名下,但事後翻臉不認帳而衍生的糾紛相當多。審判實務上,爭執重點多在於如何證明自己才是實際所有權人(出資者),對方只是出名的人頭,且已經向對方表明要終止借名登記契約,法官會以此認定對方擁有房屋所有權是不當得利,必須把所有權移轉登記回來。(民法第549條第一項、第541條第二項

 

借名登記雖然口頭約定即可成立,但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及訴訟上舉證困難,民眾若想將購買的房屋或土地登記在他人名下,建議事先與公證人討論借名登記契約內容,白紙黑字書立契約,由具備法律專業素養的公證人為您辦理借名登記契約公證,避免將來與子女親友法庭上相見!

 

公證費用:土地依土地謄本上公告現值計算;房屋依課稅現值計算

    舉例說明:借名登記的房屋課稅現值為20萬,坐落土地公告現值為120萬

         公證費用的計算為,20萬+120萬=140萬

        價值140萬的借名登記公證費用,參考公證費用標表為4000元。

 

       不多的費用可讓您得到完整的權利保障,公證人為您保全證據 

 

來本所辦理的優點:

1.隨到隨辦,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、填請求書、來回各單位繳費、蓋印,所           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
2.中午不休息,時間彈性,歡迎預約辦理!

 

 

如有疑問,歡迎來電詢問。

諮詢專線(03)332-6680 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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