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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契約公證(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4條)

 

 

應到場之人:由收養人、 被收養人、被收養人本生父母攜身分證到場辦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被收養人未滿七歲,法定代理人應攜身分證親自一同到場辦理。

 

1.子女被收養時,應提出父母同意出養之公證書面。

   但父母已親自到場提出同意書面並請求公證,或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

   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。

2.有配偶者被收養時,應得其配偶之同意。但有民法第1076條但書(配偶不能

   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)之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
3.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,應與其配偶為共同請求人。但有民法第1074條但書之

   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
 (1)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。

   (2)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
4.收養關係之一方為外國人,應提出護照及經中華民國駐該國之使領館或辦

   事處驗證之該國收養相關法律中文或英文版本。

 

公證費用:1000元

 

注意:經公證之收養契約,仍需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。

 

來本所辦理的優點:

1.隨到隨辦,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、填請求書、來回各單位繳費、蓋印,

     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
2.中午不休息,時間彈性,歡迎預約辦理!

 

 

如有疑問,歡迎來電詢問。

諮詢專線(03)332-6680 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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