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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解契約公證

 

 

與人發生車禍受傷,和肇事者約定和解條件,他方應給付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之收入損失,是否擔心對方事後拒不給付賠償費?

借錢給朋友,原本約定一年後對方應附帶利息償還本金,但一年後對方無力履行債務,雙方協調後願意和解,和解條件約定再給對方半年時間分期償還,是否擔心對方又再次拖欠還款?

依民法第七三六條規定,和解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。契約自由原則下,只要不違反民法強制禁止規定及善良風俗原則,和解契約內容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,但和解條件若有涉及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給付,為避免債務人不如期給付,可將和解契約辦理公證,附加強制執行條款,將來他方不履行時,依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,可持該公證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而不需經過漫長訴訟程序。

 

應到場之人:由和解契約雙方當事人攜身分證到場辦理

 

應備文件:和解契約書一式三份(本所亦備有和解契約範本可供參考)

 

公證費用:按契約標的價額計算(參公證費用標準表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依公證法加收二分之一 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舉例:和解金額80萬,辦理公證,公證費用3000元。

           辦理公證並載明強制執行條款,公證費用4500元。

 

來本所辦理的優點:

1.隨到隨辦,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、填請求書、來回各單位繳費、蓋印,

  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
2.本所備有和解契約書格式,您無須自行準備!

3.中午不休息,時間彈性,歡迎預約辦理!

 

 

如有疑問,歡迎來電詢問。

諮詢專線(03)332-6680 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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